蛟河市土地定級與基準地價更新測算工作已按照有關技術規程規定編制完成,蛟河市人民政府公布了《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更新蛟河市城區及鄉(鎮)基準地價等土地價格的通知》,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基準地價更新背景
按照《吉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做好城鎮基準地價更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資函[2023]1號)文件要求,蛟河市上一輪基準地價至今估價基準日已超過6年,需要進行全面更新。為使基準地價能更好地適應土地市場發展的需要,服務蛟河市經濟建設和城鎮化進程,蛟河市人民政府積極開展了城鎮基準地價更新工作。
二、基準地價內涵界定
(一)估價基準日:2023年1月1日。
(二)設定土地開發程度:中心城區基準地價的開發程度統一設定為‘六通一平’(通路、通電、通上水、通下水、通訊、通熱力、土地平整);各鎮(鄉)政府所在地基準地價的開發程度統一設定為‘四通一平’(通路、通電、通上水、通訊、土地平整)。
(三)基準地價用地類型:基準地價的用地類型是指商業服務業用地、居住用地、工礦用地、倉儲用地和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5大類,價格細分到二級類。各用地類型名稱和內涵,遵從《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234號)規定。
(四)設定土地平均容積率:中心城區商業服務業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2.0,工礦用地和倉儲用地0.8。各鎮(鄉)政府所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1.5,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1.0,工礦用地和倉儲用地0.7。
(五)土地使用年期:設定土地使用年期為各用途土地出讓法定最高年期,商業服務業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50年、工礦用地50年、倉儲用地50年。
三、基準地價制定過程
在上一輪基準地價成果的基礎上,經過組織技術單位進行外前期準備、資料收集、市場調查、內業處理與測算、意見征詢、成果編制、公開聽證、成果驗收等程序環節,對項目成果不斷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新一輪城鎮基準地價更新成果,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后,予以公布實施。
四、關鍵詞解釋
(一)蛟河市城鎮基準地價是指在確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平均開發利用條件下不同級別或不同均質地域的土地,按照商業服務業用地、居住用地、工礦用地、倉儲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用途,以2023年1月1日為估價基準日,分別評估確定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積率條件下的區域平均價格。
(二)土地出讓純收益是指土地定級范圍內,各級(等)別分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政府平均純收益。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年租金價格是指最高年期的基準地價或土地出讓純收益貼現到一定年期的地租標準。
(四)工礦、倉儲用地最低價標準是指國家根據城市等別和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確定的工礦、倉儲用地出讓最低價控制標準。工礦、倉儲用地基準地價測算結果不得低于《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標準。
(五)樓面地價是指單位建筑面積平均分攤的土地價格。
五、基準地價成果應用方向
(一)在土地市場管理中的應用:基準地價成果具有顯示和指導作用,能反映土地在利用過程中所能產生的去各類經濟效益,同時也以價格標準顯示城市土地質量的優越程度,能為政府運用價格手段宏觀調控土地市場提供依據,引導土地市場的健康發育和土地合理利用。
(二)在宗地地價評估中的應用:包括在土地出讓底價評估中的應用、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年租金評估中的應用、在宗地改變土地利用條件補繳出讓金評估中的應用等,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是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宗地地價評估方法。
相關文件鏈接: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調整更新蛟河市城區及鄉(鎮)基準地價等土地價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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